桃園市政府立案字號 : 府社團字第1080260971 號
本會結合攝影做公益、幫助弱勢團體,讓每位學子可以快樂的學習、建立信心、創造亮麗人生、躍上國際舞台。學會今後將堅持國際化視野和創造共贏的理念,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國內外各項攝影大賽、展覽;組織學會中專業人士研究探討當代國際攝影前沿與台灣本土化結合相關課題;學會不定期組織會員赴國內外及台灣各地采風聯誼攝影文化交流活動;學會將在合適時間點,面對華人攝影界推出會員榮銜晉升制度。走進校園、融入社區、關懷弱勢、培育新人、多出精品;使桃園市攝影研究學會成為專業人士和攝影愛好者多層次交流平台,廣大會員共同的家園;提升本會在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
本會結合攝影做公益、幫助弱勢團體,讓每位學子可以快樂的學習、建立信心、創造亮麗人生、躍上國際舞台。學會今後將堅持國際化視野和創造共贏的理念,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國內外各項攝影大賽、展覽;組織學會中專業人士研究探討當代國際攝影前沿與台灣本土化結合相關課題;學會不定期組織會員赴國內外及台灣各地采風聯誼攝影文化交流活動;學會將在合適時間點,面對華人攝影界推出會員榮銜晉升制度。走進校園、融入社區、關懷弱勢、培育新人、多出精品;使桃園市攝影研究學會成為專業人士和攝影愛好者多層次交流平台,廣大會員共同的家園;提升本會在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攝影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攝影藝術、推廣社會服務、學術研討、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各項攝影相關之教育課程。
二、定期舉辦國際交流。
三、定期舉辦社會福利活動及配合政府政令宣導活動。
四、辦理攝影系列、作品展出等相關活動、攝影比賽、學術研討、親善交流、國際交流。
五、其他符合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其個人會員資 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推動會務具有貢獻者,經理事會 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當年度未繳會費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初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
二、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一、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選舉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 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 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十,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其他應執行事項。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人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 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員代表)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時除緊急事故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
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會員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人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
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合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祝同辭職。
三十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事業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度於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章程經本會108年9月22日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市政府108年9月22日府社團字10800260971號同意備查。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攝影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攝影藝術、推廣社會服務、學術研討、國際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各項攝影相關之教育課程。
二、定期舉辦國際交流。
三、定期舉辦社會福利活動及配合政府政令宣導活動。
四、辦理攝影系列、作品展出等相關活動、攝影比賽、學術研討、親善交流、國際交流。
五、其他符合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 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其個人會員資 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推動會務具有貢獻者,經理事會 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 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當年度未繳會費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初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
二、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 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 名額、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 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六條:
一、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選舉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 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 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 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 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十,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 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其他應執行事項。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事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人1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 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1人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分支機構等內部作業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員代表)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時除緊急事故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
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會員代表),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人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
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
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合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祝同辭職。
三十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基本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
二、常年會費:基本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事業會。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度於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
章程經本會108年9月22日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桃園市政府108年9月22日府社團字10800260971號同意備查。